
通过炒股一夜暴富的案例想必大家也都听说过不少,不过炒股与买彩票不同的点在于,要想通过炒股实现自己收入的增加是需要一定的金融知识和证券方面的了解,因此五十八岁农民三个月靠炒股净赚17万,听起来简直是天方夜谭,但这确实是现实发生的案例:
案件简介
案发当天,银行在查账的时候,发现一个账户的流水金额很异常,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警方通过银行账目发现,该账户在一个农民工老汉名下,而最近的流水与其实际收入住处能力不符,经调查发现原来该账户的真正使用人是徐老汉的侄女,但其侄女也同徐老汉一样并未有过炒股经验和金融知识背景,深入调查后,发现原来是在证券公司中从事工作的侄女婿宁某为规避法律法规和保密协议,通过使用徐老汉的账户进行炒股,并通过自己工作便利,获取到内部的商业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于三个月内赚取了十七万。
核心问题
宁某的行为触犯什么罪?背后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
首先,宁某作为某证券公司中从事相关工作,可以参与公司的内部会议,而在会议中所讨论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述内幕信息,宁某此时通过会议了解到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其就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拥有这样的便利条件,即获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便利条件下,宁某趁该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并于信息披露后卖出该证券,从中赚取了17万,其行为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我国的《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也分别对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违法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给予禁入处罚,用来规制其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环境。
读到这里,相信各位读者想问的是为何要对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予以禁止的规定呢?
简单来说,正如本案中,像宁某这种在某证券公司中从事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其对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相关信息相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先手一步得到,此时就存在信息差,如果允许其与其他普通投资者一同进行投资,则是对其他投资者权益的损害。
另外,也是与其本职工作的冲突,容易影响正常履职活动。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说,都应该对宁某这种行为予以禁止。
其次,本案中,宁某是为逃避法律规定和保密协议,借用了徐老汉的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是否违法也值得我们讨论。
一方面,如果徐老汉主动将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借给自己的侄女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出借银行账号是一种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如果对其后续犯罪行为知情,则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风险;
另一方面,如果徐老汉不是主动借给其宁某夫妇,而是其二人擅自利用其身份信息开设银行账户的话,则其是对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侵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且甚至有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或者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最终也是判处宁某一年有期徒刑,从业禁止3年,并归还所有的牟利所得。宁某也为其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论
本案中,宁某作为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拥有的职业上的便利条件,可以先行一步了解到内幕交易信息或者其他交易信息,不仅要通过自己的本职工作帮助广大投资者进行相关投资,获取利益,同时更应该维护好我们当下公平、公开的市场交易环境。
内幕交易行为不仅仅是对普通投资者权益的侵犯,更是对于证券交易环境的侵犯。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还有可能涉及其他罪名,更是罪上加罪。通过本案,相信读者们也感受到了,无论身处何种职业下,都要遵守法律对于该职业的相关规定,坚决不能利用自己职业便利获取不该得利益,最终只会害人害己。
